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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条例

发布时间:2007-10-2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条例

发布日期: 2007-10-25 18:09:58   发布人:院团委

 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条例(修改稿)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能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为鼓励在某一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学生,特设立单项奖,奖金额度一般为300元,单项奖按学生总数的20%评定。

第三条  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以学生年级(班级)为单位进行奖学金评定。年级(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5-7人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评选结果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审批。

第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学校同时发给荣誉证书,并填写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学生档案。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奖学金(单项奖除外)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级别的助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较好地掌握了所学基础理论和知识,有一定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5、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10%以内,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20%以内,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40%以内。单项奖获得者,必须是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70%以内。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奖学金的予以收回: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一学期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

3、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4、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八条 单项奖的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优秀奖:

思想品德高尚、有奉献精神,热爱集体、甘于奉献、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得到老师、同学的认可;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校园精神文明方面表现突出或有具体先进事迹,受到学校或社会的表彰。

2、学习优秀奖: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学年考试成绩总评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10%以内,无补考科目。

 3、劳动卫生单项奖:

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在各项劳动、卫生及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作用显著。

 

4、科研创新奖:

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相关论文,或积极参加各种科技竞赛、专业知识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5、文艺活动奖:

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对提高学校文艺水平有一定贡献。

6、体育活动奖:

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对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水平有一定贡献。

7、社会实践奖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工作勤奋努力,甘于奉献,具有开拓意识,工作成绩显著,并在思想道德、行举止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8、职业素质优秀奖

    积极锻炼、提高自身职业素质,验收成绩优秀。

9、顶岗支教优秀奖

    积极参加顶岗实习,努力工作,教学成绩优秀,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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