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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1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发布日期: 2007-10-25 18:07:07   发布人:院团委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奖、评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四个方面。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职业技能、组织管理以及创新等能力。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满分为100分,其中品德测评得分占10%,学业测评得分占70%,文体测评得分占10%,能力测评得分占10%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得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1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7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1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10%

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七条 品德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五项:

(一) 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 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三) 道德与个人修养。主要包括: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

(四) 劳动与社会实践。主要包括: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能够自觉完成宿舍、教室、卫生区清洁等轮值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五) 学习与进取精神。主要包括:能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50分、40分、30分)进行互评,取平均分为其品德表现基本分。

第八条 品德表现奖励分满分为5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

品德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品德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且受到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加2分、6分、8分、12分。参加顶岗支教且被评为优秀实习生者加10分。

(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者加2分,获得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加6分,获得校级“杰出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加10分,获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加15分。

(三)义务献血者加5分(不累加)。

(四)见义勇为并受到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分别加20分、30分、50分。

(五)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2分。

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得重复累计。

第九条 品德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游行、示威或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等活动者扣50分。

2)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3)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

4)在教室或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扣10分。

5)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撤销党内、团内职务处分者扣3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基本分满分为90分,主要评估学生学年所学的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基本分=本人学年加权平均分÷年级(班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加权平均分×100×0.9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奖励分满分为1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1

学业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 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省级每篇加10分,省级以上(含核心期刊)每篇加15分。未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5分、6分、7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不累加。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

(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三)建模大赛、数控大赛、“挑战杯”等与专业相关的比赛,参加省级、国家级比赛者分别加5分、8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校级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8分、16分(同一比赛省级与国家级的加分不累计)。

(四)在国家英语等级考试中,通过英语四级者加2分,通过六级者加4分。外语专业过级加分标准由外语学院自定。

(五)在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一级者加1分,通过二级者加2分,通过三级者加3分,通过四级者加4分。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考试违纪或作弊者,除在其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外,另在学业表现基本分中扣5分或10分。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2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文体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测评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

(三)个人身体素质良好;

(四)体能测试成绩达标。

以上四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以全体同学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50分、40分、30分)进行互评,取平均分为其文体表现基本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奖励分满分为5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

文体表现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集体比赛项目参加者,每届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非主力队员分按主力队员的50%计分。

(二)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6分,第二、第三名加5分,第四、第五名加4分,第六至第八名加3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3分、6分、9分、12分;集体竞赛项目获校级前三名的参赛主力队员分别加4分、3分、2分,非主力队员分别加3分、2分、1分;市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比赛的加分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 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

(四) 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不参加校、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二)体育锻炼未能达标者扣3分。

第五章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能力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 + 奖励分。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测评内容包括如下三项:

(一)职业技能。主要评估学校《职业素质培养方案》中所列各项职业技能。

(二)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人的能力。

(三)创新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能力的高低,以全体同学打分的方式,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50分、40分、30分)进行互评,取平均分为其能力表现基本分。

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满分为50分,最低分为0分。计算公式为:

能力表现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按《职业素质培养方案》单项验收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参加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等)者,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院级分别另加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市级的分别另加6分、4分、3分,省级的分别另加8分、6分、4分,国家级的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

(三)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院级分别另加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市级的分别另加6分、4分、3分,省级的分别另加8分、6分、4分,国家级的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

(四)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2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省级以下刊物每篇加4分。

(五)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院级分别另加3分、2分、1分,校级分别另加4分、3分、2分,市级的分别另加6分、4分、3分,省级的分别另加8分、6分、4分,国家级的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

(六)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校、院团委和学生会干部、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会长、国旗队正副队长、广播台正副台长由所在组织和所在年级(班级)分别按ABC三档对其进行测评,并对应如下标准计算平均分,按40%60%的比例计分;班委会、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学生干部由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按ABC三档对其进行测评,对应如下标准取平均分作为其加分(服务满半年但未满一年者,按50%计算加分):

1.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会长、院团委副书记按ABC三档分别加15分、12分、9分。

2.校院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及班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校国旗队正副队长、广播台正副台长按ABC三档分别加12分、9分、6分。

3.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团委和学生会干事、班委、团支委成员按ABC三档分别加9分、7分、5分。

4.宿舍长按ABC三档分别加6分、4分、2分。

5.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3分。

(六)被评为“十佳大学生”、优秀共产党员者,校级的加10分,省级及以上的加15分;被评为“自立自强优秀大学生”者,校级的加10分,省级及以上的加15分;被评为优秀团员者,院级的加2分,校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10分;学生社团获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其负责人分别加6分、9分、12分、15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第六章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和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依据本条例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

2. 及时上报本学院综合测评实施方案;

3. 对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

4. 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和思想工作;

5. 审定年级综合测评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二)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5-7人组成,学生代表由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投票推举产生,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其主要职责是:

1. 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 计算本年级(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3. 做好综合测评中的解释、答疑和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品德、学业、文体、能力四个方面,实事求是地向年级(班级)测评小组提供个人奖励分和扣分的相关依据。

(二)年级(班级)互评。由年级(班级)全体学生打分互评取平均分得出各项基本分(学业表现基本分除外)。

(三)小组审核。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审核学生的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发现错漏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四)成绩汇总。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依照《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合成学生综合测评初评成绩。

(五)公示。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将综合测评初评结果在本年级(班级)公示三天,对有异议的综合测评初评成绩进行复查、更正,形成年级(班级)终评成绩,报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并在本学院公示三天。

(六)审定备案。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班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备案,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

(一)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 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若为学生,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若为辅导员,视情节轻重,依《辅导员工作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具体执行中本条例不能涵盖的内容,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学生工作部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学校1998年公布施行的《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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