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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参保职工医保政策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关于参保职工医保政策调整的通知
一、相关的一些政策的调整
(一)将肝脏移植手术(脏器源、获取脏器源手术、运输费、供受双方配置费用及其他与供体有关的费用除外)及脏器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可门诊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相关的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金额,不满35周岁的由原来的注入50元提高到150元;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由原来注入200元提高到300元;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由原来注入450元提高到500元。
(四)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特检特治个人负担比例由目前的5%和10%,分别降低5%,降低的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列支。看病就医可使用进口心脏支,其价格(限省卫生厅招标价)与国产支架差价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二、三类疾病申报认定
根据冀医保[2011]3号文件精神,省医保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简称三类疾病)进行门诊治疗者,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时,必须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申报认定手续。
 申报上述三类疾病需到医院医保科领取《省直三类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并携带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等,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按要求认真填写,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后,交校医院医保科统一上报省医保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申报三类疾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报恶性肿瘤放化疗:确诊为此病的首次住院病历资料及近期住院病史资料复印件(盖章),其中包括:1、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及病理学或细胞学报告、或有影像学、内窥镜检查等相关诊断依据;2、本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开具的放化疗治疗方案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并盖章)。
(二)、申报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确诊为此病的首次住院病历资料及近期住院病史资料复印件(盖章),其中包括:1、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肾穿、肾脏B超、、肾功能等相关报告单;2、本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开具的透析治疗方案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并盖章)。
(三)、申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手术首次住院病历资料及近期住院病史资料复印件(盖章),其中包括:1、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器官移植手术记录;2、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开具的抗排异治疗方案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并盖章)。
(四)、交资料时间:1至11月份每月15日前,12月份12月1日前(寒暑假除外)。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
因病急诊抢救者,原则上应持医疗证、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紧急抢救或其它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而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救或住院抢救者,必须在3日内,持医院诊断证明、入院病案首页及入院记录(一式两份)等,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因病情危重确需延长抢救时间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一次延长时间仍以3天为限。未按规定办理或重新办理备案审批手续者,省医保中心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二)、非因工意外伤害资料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
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除外)住院时,交现金住院,并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提交如下资料:(1)非因工意外伤害申请表(本表和登记表向所住医院索取)3份;(2)非因公意外伤害住院情况登记表2份,要求加盖该医院医保办公章;(3)门诊病历本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含门诊病历本首页及外伤相关记录)(4)住院志复印件2份;(5)X光片(CT)或其他影像报告单复印件2份;(6)特检特治审批单(需医院医保办盖章)。待非因公意外伤害认定书到手后,连同医疗费收据等资料一并交校医院医保科统一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医疗费用报销时间:3至11月份每月5日前,12月份12月10日前。
(三)、女职工生育备案(包括第二胎)
 女职工须在怀孕90天内,向校医院医保科提交如下资料:生育备案表一式三份,要求加盖公章;医疗证、结婚证、怀孕证明、生育登记证、围产期保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由校医院医保科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交资料时间:1至11月的每月15日前,12月份1日前(寒暑假除外)。
咨询电话:80786376
校医院医保科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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