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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各位老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冀学位办〔2018〕8 号)和《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的通知》(教〔2018〕111 号)文件精神,学院按要求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全面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各位指导教师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各环节的审查。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切实加强对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标准;通过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引导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

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全程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要切实负起学位论文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的职责。

三、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教督厅函〔20186 号、冀学位办〔20188 号和学校教务处2018111号文件精神,每位指导教师对近3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进行自查,并于 8月23日 前将自查情况通过QQ或邮件的形式反馈到教办。

联系人何瑾  苗文曼  

联系电80787807

邮箱:xxjsxyjwb@hebtu.edu.cn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 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冀学位办〔2018〕8 号)

3.《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的通知》(教〔2018〕111 号)

河北师范大学 信息技术学院

2018年8月10日


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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